GF—202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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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14
城镇房屋租赁合同
(示范文本)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制定
二〇二
五
年
四
月
使用说明
一、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,主要供城镇房屋的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
承租人
居住时参照
使用
,其他
用途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在
参照
本合同文本的基础上
根据
具体情况另行约定。
二、
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,超过二十年的,超过部分无效。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
法律法规的规定
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。
三
、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,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、补充性、填充性、修改性的
内容
,
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,
并承担合同订立、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。
四
、本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位置,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。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文本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,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□打√,不同意的打×。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、增补或者删减
,
但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五
、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则本合同应当由监护人签订。
六
、
名词解释
(一)房屋租赁合同: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
(二)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:租赁期间届满,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。
(三)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: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,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。
(四)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:承租人拖欠租金的,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,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。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,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;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,可以向承租人追偿。
特别提示
一
、
对
出租人的提示
(一)出租
人
应当
对承租人的身份、租赁房屋用途进行
核验,并注意
留存复印件
,提示
承租人
不得
利用房屋从事
违法
违规行为。
(二)
出租人
应当注意提示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、遵守小区管理规约、不得损害相邻关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。
(三)出租
人
应当注意
留存房屋
租赁前后的
对比照片
,仔细
填写房屋
交割单
,
以便双方
当事人确认租赁前后房屋的状态。
(四)出租
人应当保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良好使用状况,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二
、
对承租
人的提示
(一)承租
人应当对出租人的身份
证件
、房屋权属证明
以及与该房屋出租事宜的相关证明
进行
核验
,
确认
房屋
属于
可租赁的房屋
且
出租人
有权
出租房屋,并注意留存
复印件
。
(二)承租
人
应当注意留存支付
租金
、
押金及
其他相关
费用
的凭据
。
(三)承租人应当按照正确
使用方法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
,避免
发生因使用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。
城镇房屋租赁合同
(示范文本)
甲方(出租人):
证件类型:
□
居民身份证
□
护照
□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□其他
证件
号
码
:
住所地:
法定代表人
:
委托代理
人:
联系
人
:
联系
电话
:
联系地址:
邮政
编码:
电子
邮箱:
乙方(承租人):
证件类型:
□
居民身份证
□
护照
□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□其他
证件
号
码
:
住所地:
法定代表人
:
委托代理
人:
联系
人
:
联系
电话
:
...
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—2025—2614)